工地工作许可证系统

工程需要符合的条件:

  1. 由本署发出的所有安全指示必须跟从。
  2. 本准许证载列的工作人员只可在指定范围内工作,不可逾越其它工地。
  3. 每天开始工作前必须知会当值主管(电话:21953505/21953508)和负责该项工程的监工。
  4. 承办商不可使用、调较、开关及更改现有厂房设备。
  5. 在准许证有效期内,承办商停工超逾一星期或从批核日期起计在十天内未能展开工作,此准许证会自动作废。承办商必须重新申请。
  6. 所有电力工作必须由持有相应级别及准许工作的注册电力工程人员执行。
  7. 所有高压设备的电力工作必须已获得由渠务署获授权人士发出的电力工作许可证才可进行。承办商的获授权人士必须于整段工作期间亲自在工地监督。
  8. 在星期六、日或公众假期内工作必须另外申请及批准。
  9. 承办商要在渠务署人员监督下,全面承担为相关或上游设备的隔离/上锁的责任去确保工作安全,尤以密闭空间工作必需遵从。
  10. 承办商要全面负上其财物放置在渠务署范围内的防盗及保安责任。
  11. 在整个厂房范围内不准吸烟及饮酒。
  12. 所有进入或逗留在密闭空间(无论是否已由承办商的合资格人士评定为非硫化氢风险工作区域)的工作人员必须适当地配戴能过滤硫化氢的呼吸设备;其硫化氢过滤功能在每分钟最低有30升空气流量下可过滤最高含百万分之十硫化氢浓度的空气及在百万分之十的硫化氢浓度下可维持有效过滤效能一百分钟。
  13. 所有风险评估及准许证的内容每当工作环境或工序有任何改变时,必须即时更新。
  14. 如工程在地面以下的楼层进行,承办商必须安排最少两名工人同时工作。
  15. 因应工程合约而聘请的安全督导员,施工期间必须每天巡查工地。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收集资料的目的
申请人在这网站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承办商姓名、证书号码、电话号码、电邮地址),只供渠务署用于处理其申请工地工作许可证之用。如没法提供所需资料,你的申请将不被接纳。

查阅个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及22条以及附表1第6项原则,申请人有权查阅及改正其个人资料。你的查阅权利包括索取你在此网站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的副本。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渠务署致力确保所有个人资料均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规定处理。详情请参阅私隐政策及实务大纲声明,网址: https://www.dsd.gov.hk/SC/HTML/234.html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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